盛松成、龙玉、陈玺:通过税制改革提高地方政府促消费的积极性,盛松成司长对7.9降准的点评
【文/盛松成、龙玉、陈玺】
大力提振消费是全面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置于政府主要工作之首。
对于地方经济工作而言,增加投资的可控性更强,而提振消费更像是“推绳子”,往往需要市场的配合,尤其是在居民部门消费倾向较弱的情况下,难度更大。应重视地方政府对促进消费的积极性,因为这会直接影响有关促消费政策的落实和成效。
但也要看到,目前不少地方政府面临较大资金约束,地方财政受到债务累积和房地产市场下行的拖累。而发放消费补贴本身需要耗费较大财力,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透支未来消费需求。我们认为,可以从财税制度层面着力,建立地方政府促进消费的良性激励机制。这从长期看,亦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充分释放我国统一大市场潜力。
参考国际经验,我们建议:
一是在增值税分配方式上更加侧重向消费地进行转移支付,同时提高转移支付的精准性;
近年来,国家战略更加注重内需驱动,逐步确立了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的关键性作用并重的发展方向,特别强调将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但现有税收税制度与经济发展新趋势之间的不协调问题也逐渐显现。
一是税收与税源背离引发的激励扭曲和地区间税收横向分配的失衡。
二是地方发展模式重投资、轻消费,加剧产能过剩,不利于经济转型升级。
由于税收与生产规模挂钩,企业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可直接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地方政府因此更倾向于支持企业“做大”而非“做强”,容易造成低端产能过剩与高端产能不足并存的局面。并且,受制于现有激励结构,地方政府普遍缺乏培育消费市场的积极性,而多元化的消费需求恰恰是引导有效投资、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增值税分配机制中缺乏对消费地的直接补偿,主要依赖中央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缓解矛盾。但一般转移支付机制缺乏明确的分配依据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效率较低且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难以从根本上缓解税收归属与实际税源之间的错配问题。
为缓解生产地原则下增值税分配机制产生的负面效应,需要考虑建立更为科学、合理、能够体现消费贡献的补偿机制,以引导地方政府优化发展导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欧盟增值税分配改革对优化我国增值税分配机制的启示
欧盟增值税改革历程大致经历了制度奠基、过渡性制度确立与探索、消费地原则确立与制度转型,以及确定性增值税制度构建四个阶段。
在欧盟一体化初期,跨境货物和服务贸易日益频繁,但成员国对税收主权的高度敏感使得彻底推行统一制度难度较大,采取了生产地原则作为基本征税逻辑。这种安排在成员国关系相对松散、边境尚未完全开放阶段,有助于税收征管稳定,顺应了各国政府对控制本国财政收入来源的诉求。
我国进行增值税分配机制改革的优势还是较为明显的:一是在地区协同方面,不存在税率不统一或者地区间不信任的瓶颈;二是过去欧盟由于技术限制而无法落地的征管体系,在现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条件下已不是无法克服的困难。
借鉴欧盟经验,我国现阶段可以考虑采取“生产地+消费地”并存的复合模式(对应欧盟增值税改革“过渡性制度确立与探索”的时期),并通过设立过渡性制度安排,逐步过渡到以消费地为主的增值税收入分配机制。此外,应确立更为精准的补偿依据,对消费地进行转移支付,建立良性的激励机制,促使地方政府改善本地消费环境,推进消费基础设施的优化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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