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9 20:34 作者:模特徽因
车辆投保人配偶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开车人与投保人是夫妻怎么报保险理赔
湖北日报消息,为家庭所有财产购买保险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只能保投保人自己,这是否合理?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4年1月,吴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与杨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杨某右手骨折。经交警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后杨某入院治疗等产生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
另查明,吴某妻子刘某此前将这辆家庭所有的电动三轮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包含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附加自行车/助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二轮、三轮的暂未上牌摩托车、二轮及三轮电动车),其中导致第三者死亡赔偿限额6万元、伤残赔偿限额3万元、受伤的医疗费用1万元(门诊急诊限额500元,基准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00元。
刘某购买该保险后,A保险公司在其车辆上喷码标记,并发放了带有该保险的字条,载明保险期限为2023年7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保险费320元,由刘某微信扫码支付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庭审中,保险公司以吴某非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由提出抗辩。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吴某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妻子刘某为家庭所有的电动三轮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A保险公司在该车辆上喷码标记,并以纸条的方式告知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A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吴某非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驾驶被保险车辆方才理赔。但刘某是将其家庭所有财产进行投保,投保人仅仅收到保险公司载明保险期限的字条,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对特别约定、免责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相关特别约定、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A保险公司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利川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杨某赔偿2.8万元。
法官说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是一种由政府主导、保险公司承保的普惠性保险产品。近年来,一些无牌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未登记、无保险、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引发大量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者索赔难、车主赔偿能力不足,矛盾易激化,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痛点。
社会治安综治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具有风险保障和社会治理双重功能,若仅限投保人本人驾驶,则背离保险初衷,不利于发挥社会治理效能。刘某以家庭财产参保,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确告知“仅限投保人驾驶”,吴某作为配偶驾驶车辆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应纳入保障范围。
原标题:配偶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编辑:饶治美 责编:王光建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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