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31 14:48 作者:无间戏世人
盛松成、龙玉、陈玺:通过税制改革提高地方政府促消费的积极性,盛松成司长对7.9降准的点评
【文/盛松成、龙玉、陈玺】
大力提振消费是全面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置于政府主要工作之首。
但也要看到,目前不少地方政府面临较大资金约束,地方财政受到债务累积和房地产市场下行的拖累。而发放消费补贴本身需要耗费较大财力,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透支未来消费需求。
我们认为,可以从财税制度层面着力,建立地方政府促进消费的良性激励机制。这从长期看,亦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充分释放我国统一大市场潜力。
参考国际经验,我们建议:
一是税收与税源背离引发的激励扭曲和地区间税收横向分配的失衡。
此外,平台经济发展也为增值税的合理分配带来挑战。平台经济模式下,一方面,生产地和消费地分离的情况更加显著,另一方面,消费行为分散但税收集中在平台注册地(多为发达地区),更是给地区间增值税横向分配的不合理带来双重压力。
二是地方发展模式重投资、轻消费,加剧产能过剩,不利于经济转型升级。
由于税收与生产规模挂钩,企业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可直接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地方政府因此更倾向于支持企业“做大”而非“做强”,容易造成低端产能过剩与高端产能不足并存的局面。并且,受制于现有激励结构,地方政府普遍缺乏培育消费市场的积极性,而多元化的消费需求恰恰是引导有效投资、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促消费相关税制改革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一)欧盟增值税分配改革对优化我国增值税分配机制的启示
欧洲是增值税的发源地,欧盟成员国均实行增值税。在过去三十多年中,欧盟为适应统一市场建设的需要,持续推动内部跨境增值税制度从生产地原则向消费地原则的转型,根本原因在于欧盟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以及跨境贸易形态的持续演变。特别是远程服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生产—销售”链条的地理边界,使原本以生产地为基础的征税模式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消费地点。
随着“单一市场计划”的推进,欧盟逐步引入消费地原则,并开始尝试通过集中清算、电子申报等方式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归属,以“过渡性增值税制度”作为折中选择——即在B2B货物贸易中适用消费地原则,而在其他交易类型中继续沿用生产地原则。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在电子商务以及跨境服务贸易迅猛发展的倒逼之下,欧盟逐步通过技术手段引入“一站式申报机制”(OSS),并明确在未来的“确定性增值税制度”中,所有跨境交易均由出口商申报、按消费地税率征税、税收归属于消费国,最终实现了征税原则的高度一致性。
我国进行增值税分配机制改革的优势还是较为明显的:一是在地区协同方面,不存在税率不统一或者地区间不信任的瓶颈;二是过去欧盟由于技术限制而无法落地的征管体系,在现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条件下已不是无法克服的困难。
借鉴欧盟经验,我国现阶段可以考虑采取“生产地+消费地”并存的复合模式(对应欧盟增值税改革“过渡性制度确立与探索”的时期),并通过设立过渡性制度安排,逐步过渡到以消费地为主的增值税收入分配机制。此外,应确立更为精准的补偿依据,对消费地进行转移支付,建立良性的激励机制,促使地方政府改善本地消费环境,推进消费基础设施的优化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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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伟大胜利·历史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