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松成、龙玉、陈玺:通过税制改革提高地方政府促消费的积极性,盛松成司长对7.9降准的点评
【文/盛松成、龙玉、陈玺】
对于地方经济工作而言,增加投资的可控性更强,而提振消费更像是“推绳子”,往往需要市场的配合,尤其是在居民部门消费倾向较弱的情况下,难度更大。应重视地方政府对促进消费的积极性,因为这会直接影响有关促消费政策的落实和成效。
但也要看到,目前不少地方政府面临较大资金约束,地方财政受到债务累积和房地产市场下行的拖累。而发放消费补贴本身需要耗费较大财力,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透支未来消费需求。
从我国税收收入结构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前四大税种。其中,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对地方税收的贡献最大。而随着国家逐步推动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消费税则有望成为地方政府的增量收入来源。因此,提振消费的财税改革应主要考虑从增值税和消费税入手。2024年,我国税收收入17.5万亿元,其中增值税6.67万亿元(占全部税收的38%),消费税1.65万亿元(占全部税收的9%)。
一是在增值税分配方式上更加侧重向消费地进行转移支付,同时提高转移支付的精准性;
二是加快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通过消费税改革推动绿色、智能、健康等新兴消费领域发展,以消费升级带动产业升级。
以增值税为例。目前我国增值税分配仍以生产地原则为基础,尽管这一安排在投资主导阶段有效支撑了地方政府财政,但在消费驱动逐步成为主要增长动力的新阶段,其局限性日益突出。
一是税收与税源背离引发的激励扭曲和地区间税收横向分配的失衡。
由于生产地政府取得其分享的增值税收入,消费地居民实际负担其所购产品和服务中包含的增值税,造成地区间税收和税源的背离。这种安排还带来了激励扭曲:地方政府为争夺税源,抑制了地区间产业有序转移,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此外,平台经济发展也为增值税的合理分配带来挑战。平台经济模式下,一方面,生产地和消费地分离的情况更加显著,另一方面,消费行为分散但税收集中在平台注册地(多为发达地区),更是给地区间增值税横向分配的不合理带来双重压力。
二是地方发展模式重投资、轻消费,加剧产能过剩,不利于经济转型升级。
为缓解生产地原则下增值税分配机制产生的负面效应,需要考虑建立更为科学、合理、能够体现消费贡献的补偿机制,以引导地方政府优化发展导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欧盟增值税分配改革对优化我国增值税分配机制的启示
随着“单一市场计划”的推进,欧盟逐步引入消费地原则,并开始尝试通过集中清算、电子申报等方式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归属,以“过渡性增值税制度”作为折中选择——即在B2B货物贸易中适用消费地原则,而在其他交易类型中继续沿用生产地原则。
事实上,欧盟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比我国更大,但经过制度探索,依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我国进行增值税分配机制改革的优势还是较为明显的:一是在地区协同方面,不存在税率不统一或者地区间不信任的瓶颈;二是过去欧盟由于技术限制而无法落地的征管体系,在现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条件下已不是无法克服的困难。
借鉴欧盟经验,我国现阶段可以考虑采取“生产地+消费地”并存的复合模式(对应欧盟增值税改革“过渡性制度确立与探索”的时期),并通过设立过渡性制度安排,逐步过渡到以消费地为主的增值税收入分配机制。此外,应确立更为精准的补偿依据,对消费地进行转移支付,建立良性的激励机制,促使地方政府改善本地消费环境,推进消费基础设施的优化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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