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28 20:11 作者:这鱼太咸
23岁小伙河滩游玩坠2米深疑似砂坑,溺水获救几近失明智力下降;亲属起诉三单位索赔271万
浙江台州23岁小伙带小外甥散步不慎坠入2米深疑似挖砂坑,溺水导致呼吸心跳骤停、脑损伤等严重后遗症,受害方亲属将天台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天台县泳溪乡政府、县水利水电局等三方起诉至法院,索赔271万。目前,法院已立案并两次进行司法鉴定。
图为天台县法院
>>>河滩游玩
身高1.75米小伙踩空坠入2米深砂坑,溺水获救后智力低下、几近失明
7月26日,浙江台州方女士回忆,2023年7月7日晚,她和弟弟趁周末一起回老家天台县泳溪乡岩下方村,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他们去河堤一带散步。
“我弟弟带我儿子走在前面,经过河滩边时,那里有石堆,我弟弟突然就踩空掉下深坑。我弟弟身高1.75米,无法站立,整个人被淹没,那里水位约2米深。”
图为事发地点
“我跟上去才发现不对劲,之前那里的水很浅,很平坦的,就到小腿肚。我和他都不会游泳,等喊来人救上来,耽搁了时间,当时心跳都停止了,我们打了120,最终是被抢救过来。”
小伙坠2米深疑似砂坑
方女士表示:“因为溺水时间太久,脑损伤严重,导致视力低下、运动障碍,智力也受了影响。”
医院诊断记录显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吸入性肺炎、中枢性面神经麻痹,肢体活动障碍,双手精细运动较差,手部力量控制欠佳,需加强康复治疗。
小伙溺水获救几近失明智力下降
方女士表示:“从我弟弟出事后,没有任何一方来找我们善后,所有救助费用都是我们自付。”
>>>谁在挖砂?
浅滩咋变深坑?亲属称现场没警示牌没防护设施
方女士告诉记者,居住在当地的村民,经常会在河道边散步、游玩,“这个河道并非常年无人走动的河道,那里本来就是一个很平坦的浅滩,后来变成一个圆形的水坑,宽度大约不到两米,就像一个碗状,中间的水很深。”
事发现场没有设立警示标牌,没有防护设施
方女士表示,事发现场没有设立警示标牌,没有防护设施,“要不然他舅舅怎么会带外甥去危险的地方呢?如果我们知道那里挖了深坑,我们又不会游泳,肯定就不会去了。我们是事后才知道那里挖了那么深的坑。”
方女士与一位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显示,当年8月,她询问挖砂去向,“人家跟我说,拿去到干坑村浇操场。”
据家属了解,2022年11月起,因天台县泳溪乡干坑村需要修建操场,天台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受委托将岩下方村河道边的砂土挖掘至干坑村。
“我们找‘基投公司’,他们说他们没挖过;我们去问泳溪乡政府,说不知道有人挖砂,说乡长调任了,要等时间去了解,后面又说河道的事情归水利局管;我们联系县水利局,又说那里归泳溪乡政府管。就是各种推脱,都说不知道谁挖的坑。”
无奈之下,家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权,“2024年2月,我们就向天台县法院起诉了他们三方,法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
据介绍,受害方亲属正式起诉上述三家部门,索赔271万。
>>>法院立案
司法鉴定双眼三级伤残几近失明,昔日大专生智力就像几岁小孩
2025年3月14日,天台县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原告方健与被告天台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天台县泳溪乡政府、县水利水电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3月14日立案。
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4年8月,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当年11月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轻度智能减退)”的诊断标准,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
小伙住院画面
2025年3月20日,天台县法院委托再次进行司法鉴定,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6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因溺水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急性呼吸衰竭、吸入性肺炎、急性脑病综合征等损伤。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双眼视觉功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 HM/眼前,属盲目4级),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为三级伤残。
方女士解释称:“法院申请做司法鉴定,都搞了一年时间。我弟弟的眼睛是三级伤残,意味着他只能看到一个物体大概的轮廓、形状,细小的东西就看不见了,相当于失明。精神鉴定他就像个几岁的小孩,脑子变傻了。”
方女士伤心地说,这次意外,毁掉的是弟弟的一生,“他当年才23岁,还没成家。他是大专学历,学计算机专业,原本在一家企业做设备维修刚工作一年多。
涉事小伙和小外甥
“我父母都60多岁了,在照顾他。如果两个老人没了,他一个人怎么办呀?”
>>>当地回应
乡政府称曾协调过,事发地已征地搬迁在建水库
7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天台县泳溪乡政府,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挖砂一事,“原来这件事情是协调过了,现在具体是什么情况不清楚。(既然)起诉了,那肯定之前是协调过的,具体的我这边不知道。”
对于事发地是否加设提醒警示措施,工作人员答复称:“水坑那个地方现在是宁海县水库的建设范围,那里已经是水库建设的地方,现在已经征地都征掉了,村庄都搬迁掉了,正在建设中。”
记者询问当年乡政府负责人,工作人员回应称:“2022年换届已经换过了,他现在不在这了。”记者随后联系到这位当年的负责人,其表示:“我现在没在泳溪乡政府了,我不知道这个事情。”
7月28日,记者联系上一位乡干部,对于2022年11月在岩下方村是否有挖砂情况,挖砂是否用于邻村操场填埋,其回应称:“2022年我还没来乡里,这个不确定。”这位乡干部否认委托“基投公司”挖砂。“挖砂是县里面,砂子是国土资源,跟我们乡里没有关系。它没办法和我们乡里签合同的。因为沙子是国家资源,乡里没办法做主。”该干部表示:“家属有起诉过,如果有问题可以一起来我们乡政府面谈。”
记者联系天台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要具体问项目的负责人去,因为我没有负责这一块,你问我,我就不知道。公司项目这么多。”
记者联系天台县水利水电局,询问当年河道挖砂协查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这个不归水利管。我们是办公室,不是业务科室。”随即提供了另外一部电话,但记者多次拨打均无法拨通。
>>>律师分析
涉事三方是否履行安全义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原告方健的代理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以及《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涉事公司、乡政府与水利水电局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受访指出,从证据层面,受害方亲属在事发时拍摄的无警示标识、无围栏的照片及视频,可以直接证明相关方未履行安全施工义务。
医院出具的“呼吸心跳骤停、缺氧缺血性脑病”等诊断报告,印证了损害后果与溺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村民证言则可以证实该河道为公共活动区域,被告对风险的预判义务应高于无人区域。因此,原告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链条,足以锁定过错事实。
周兆成告诉记者,涉事公司作为实施挖砂作业的直接主体,若未依法设置警示标志或隔离设施,放任河道结构松动的风险,即属于直接过错方;乡政府作为工程委托方,若未履行对施工方安全义务的监督职责,并且作为属地管理机构,明知该河道是村民日常活动区域却怠于排查公共安全隐患,则构成严重失职。
此外,县水利水电局作为河道主管单位,对挖砂工程,如果没有履行审批、督查整改义务,则属于间接侵权。
“对于本案来说,三方行为具有关联性与互补性,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周兆成表示:“我曾前往其家中探望,亲眼目睹了受害人当下承受的痛苦,以及这起事故对他人生造成的毁灭性伤害。一个原本前途大好的青年,人生轨迹因这场意外被彻底改变,实在令人痛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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